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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村**组**号,现租住静宁县**镇**路**中学后门对面院子,因赌博于2019年4月2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其甘L******色轿车,拉载其妻子和孩子从乡下老家返回其租住的静宁县**镇**路**中学后门对面出租房院子门口时,在将车辆倒进院子时,见有付某某、高某某(二人均已治安处罚)、夏某某三人酒后到此处找人不在,便坐在院门口房子台阶处闲聊,便鸣喇叭示意三人避让,付某某借酒辱骂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下车质问、理论时二人发生争执,付某某以手指骂并走向周某某,周某某便拿起院子东侧台阶上的一木凳子朝付某某头部击打一下,致付某某头部受伤流血。付某某即抓住周某某胸前衣服撕扯,并捡拾起一砖块抛打周某某时被躲开,高某某见状边拉扯周某某边朝周某某腿部踢踏一脚,并拾起一木棍打周某某时被他人拉住。接着,付某某继续在院内纠缠、撕打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并捡起院内一小火炉等物追打周某某,被周某某躲开及被院内他人拉劝。随后,由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妻子王某拨打110报警后,公安民警到现场处警。

经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0月31日以(静)公(司)鉴(伤)字[2019]3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付某某外伤致面部创口达4.7cm,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a)之规定,经评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付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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