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8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兴城市,现住兴城市**街道**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兴城市观海国际小区东门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纪某某发生争吵继而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周某某将纪某某鼻子、面部打伤。经辽宁省兴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纪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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