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镇**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情感琐事找许某某理论,二人见面后发生争执,随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用右手扇了许某某面部两次,致其鼻子受伤流血,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1万元整,取得许某某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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