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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无,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91977********,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吉林省磐石市的赵某某经人介绍来到平度市跟随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从事胡萝卜装卸工作。2020年7月1日23时许,周某某与赵某某在平度市**镇**村村西胡萝卜地装胡萝卜时因装车价格问题发生言语争执,赵某某遂离开装车现场。后周某某驾车追上赵某某,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被拉开后周某某驾车离开。次日1时许,周某某因此事再次驾车追上赵某某,下车后用拳将赵某某面部打伤、用脚将赵某某腰部踢伤,致其右侧鼻骨骨折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第4腰椎双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某鼻部、腰部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崔家集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2日,周某某积极赔偿赵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元,取得了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全国人口详细查询结果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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