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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组。2018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因打游戏发生口角,相约在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段****门口见面,二人见面后发生口角、殴斗,周某某用拳头将陈某某牙齿打伤,后二人被拉开。陈某某报警并自行到医院治疗,周某于同日投案。经鉴定:陈某某牙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不起诉人周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自首、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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