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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91********,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镇**嘎查**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巴达尔胡镇前德门嘎查周某某家参加婚礼时,因被谢某某辱骂,便用手里的盘子打向谢某某头部,盘子碎裂,崩到前来拉架的康某某左眼上方,致其受伤。经鉴定,康某某面部外伤为轻伤二级。

2016年3月19日周某某与康某某达成协议,赔偿康某某4.5万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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