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8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村**号,现住吴桥县**镇**村**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一起饮酒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回家路过**村与**村柏油路交汇处时,又发生口角,继而殴斗,在殴斗过程中周某某用拳头将陈某某的右眼打伤,经吴桥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右眼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57000余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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