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78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18日15时许,胡某某、白某某到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北仑区**街道**路**号的店面房二楼喝茶,尔后胡某某、白某某离开二楼又立即返回,后胡某某与顾某某发生争执,随即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胡某某、白某某殴打致伤,造成胡某某右眼眶骨折,后胡某某与顾某某就此事达成和解协议,胡某某对顾某某作出书面谅解。2019年7月24日,经法医鉴定,胡某某右眼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指使或者参与殴打被害人胡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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