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乡**村**号。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淮阴区台州商城北公共厕所附近,向赵某某索要债务时,双方发生吵架纠纷,后周某某持砍刀将赵某某砍伤。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7月28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对其持刀将赵某某砍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7年10月23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与赵某某自行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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