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新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 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7月21日至8月21日、自2020年9月30日至1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21日、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10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肖某甲的妹妹肖某丙系夫妻关系。因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妻子肖某丙之间发生矛盾,2020年1月29日23时许,肖某甲与哥哥肖某乙等共5人来到周某某位于新洲区**镇**村**号的家门口,肖某乙、肖某甲先行进入周某某家中,肖某乙将周某某按在墙上殴打周某某,同时,肖某甲持木凳击打周某某,期间,周某某未还手。后周某某见其母亲成梅英在劝架过程中被肖某甲持木凳误伤,遂挣脱肖某乙、肖某甲,到家中后院拿了一把水果刀、一把菜刀,左右手各持一把回到客厅。当肖某乙上前一手按住周某某颈部,一手按住周某某左手以控制住周某某时,肖某甲持木凳欲击打周某某,周某某遂右手持刀将肖某甲左脸划伤。经鉴定,被害人肖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5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侦讯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肖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肖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周某某具有以下情节: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肖某甲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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