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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81********,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湖北省来凤县人,现住湖北省来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中天栖溪里”项目工地4号楼讨要工资,遂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捡起一根木方向被害人张某某打去,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右手臂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尺骨中段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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