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湘阴县**镇**酒店内因打牌产生争执。周某某上前将王某某摔倒在地,致其左侧颞骨乳突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日,周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获得王某某谅解。
2020年8月14日,周某某主动到湘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6.提取、辨认等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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