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州**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2时许,在甘州**镇**路**内,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期间周某某将刘某某推了一把,导致刘某某面部碰到商店内的床沿上,致使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甘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伤势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3日,周某某与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经过协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