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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六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9********,蒙古族,大专文化,系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6时许,在内蒙古**医院**病房内,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陪护期间因琐事与同病房患者王某某发生争吵,周某某将水杯扔向王某某击打到王某某左肩部,致其左锁受伤。王某某的妻子张某某上前阻拦,周某某推打张某某致其身体撞到屋内墙壁,致张某某头部、颈部、胸部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人民币共计45万元,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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