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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2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1********,汉族,本科文化,工商银行贵阳市**支行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楼**号,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栋**号。因殴打本案被害人,于2019年7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颜某某、国某某、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因案情复杂,经报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个月(自2020年2月25日至5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颜某某(另案处理)、国某某(另案处理)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慈善巷3号一宵夜摊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颜某某(另案处理)、国某某(另案处理)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眼部打伤。2019年6月24日,经贵阳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因外伤致左眼外伤性晶状体半脱位、外伤性睫状体脱离、外伤性视网膜下出血为轻伤二级,因受伤致左侧眶内侧壁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微伤。

2020年5月13日,被害人杨某某对所受损伤进行补充鉴定,经贵阳兆康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因外伤致左眼外伤性玻璃体积血、外伤性晶状体半脱位、外伤性睫状体脱离、外伤性视网膜下出血,遗留晶体混浊,视网膜损伤、左眼视神经功能损害、左眼视力下降(盲目4级)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属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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