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址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6月19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傍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其工友肖某甲、李某某、肖某乙、肖某丙等人一起到长沙市望城区**重建地“**”歌厅喝酒唱歌。当晚10时许,歌厅内另一顾客胡某乙点了一首《闯码头》的歌曲,肖某乙拿起另一话筒唱了这首歌。胡某乙不满肖某乙唱自己点的歌,便与肖某乙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胡某乙的同伴及本案被害人胡某甲上前帮腔,周某某便上前将胡某甲推倒在地,并挥拳打了胡某甲面部、眼部位置。随后周某某准备离开。胡某甲随即双手抱住周某某的左腿,周某某用手推胡某甲时,被胡某甲咬了。然后周某某再次打了胡某甲的下颚部和上半身。后来在肖某丙、肖某甲帮忙掰开胡某甲的双手后,周某某才得以脱身。后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甲所受损伤符合外力作用于头部、胸部等处致:1.头皮裂伤;2.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第3-5肋,右侧第3-6肋);3.左眼挫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胡某甲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并取得其谅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