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被害人严某某及朋友黄某某、黄某甲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南路**号**百货二楼**咖啡厅议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拿起高脚红酒玻璃杯扔向被害人严某某,导致被害人严某某左手小臂被玻璃杯的碎片划伤(经鉴定,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随即将被害人严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并予以陪护。2018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载明由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免去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16.5万元的债务,并先行垫付2.3万元医疗费用。2019年12月4日,被害人严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5月7日19时许,周某某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西路**湘菜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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