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少平,广东平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到南海**公司向瞿某某追讨纸箱货款未果,从该公司三楼顶跳楼致伤,被送到佛山市中医院治疗。2018年10月19日,陈某某的丈夫罗某某与周某某等人一起到**公司向瞿某某追讨货款。由于协商不成,众人对瞿某某拳打脚踢,还持凳子、木条进行殴打,致瞿某某受伤。其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先是用拳头殴打,后拿起凳子扔砸瞿某某。孟某某在阻止罗某某等人时也被殴打。后来罗某某等人得知厂方已报警处理,便逃离现场,瞿某某被送医院治疗。
经鉴定,瞿某某右腓骨外踝骨折,属轻伤二级。
同年12月12日,周某某被抓获归案。12月15日陈某某放弃瞿某某所欠货款人民币95266.9元,赔偿瞿某某人民币26494元,瞿某某对周某某予以谅解。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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