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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罪)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8时许,在小牛群镇东卡拉村十一组刘某某家大门前,因官道使用一事,王某某、于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周某某使用铁锨将王某某鼻子打伤。2020年4月8日,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司法鉴定,王某某鼻部离断15%以上,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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