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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乡**村,住任丘市**乡**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任丘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任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任丘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后重报。

任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日23时许,为了尽快获得保险赔偿,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伙同周某某、李某某将车祸后致颅脑损伤的白某甲放进水晶棺意图致其死亡,后于次日凌晨被人发现后将白某甲从水晶棺抬出,白某甲于同年12月5日死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任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虽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李某某伙同白某某将白某甲放入冰棺中(白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供述),但将白某甲放入冰棺前是否明知白某甲尚未停止呼吸,除白某某供述其二人明知外,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二被不起诉人均不供,均做无罪辩解,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周某某、李某某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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