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7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671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家住贞丰县**镇**村***组。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6日被本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发现其妻子杨某在贞丰县珉谷街道西城**栋***室的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周某某怀疑其妻子与陈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纠集不起诉人田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蒋某某,以脚踢和石头砸门锁的方式将陈某某家贞丰县珉谷街道西城**栋***室的防盗门砸坏,损失价值1000元人民币,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周某某、田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蒋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1000元人民币,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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