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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5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19时许,因地下车库停车问题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将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部分ETCP闸杆等损毁。

2018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赔偿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46227.89元,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ETCP智能收费系统于2018年5月10日、5月11日两次被人损坏,经鉴定损毁后的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26442元。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只参与了2018年5月10日的损毁行为,除去2018年5月11日被损坏的闸机、摄像机价值,其他损失不足一万元,故周某某参与损毁财物的数额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因此,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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