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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相城区**社区**物业保安主管,住苏州市相城区**新村**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因诈骗,于1998年2月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芳、黄冬,系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依法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8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9月2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7月12日晚上,为了逼迫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厚膜电路制造厂厂房拆迁,经预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指使他人将**厚膜电路厂保安室内的保安马某某、朱某某用车强行带走,后谈某某指使戚某甲、孔某某、樊某某、戚某乙、吴某某、夏某某、雷某某(上述人员均已另案处理)等人将**厚膜电路制造厂厂房门楼强行拆除,经鉴定,苏州市相城区**厚膜电路制造厂生产主楼局部修复项目的价格为人民币1493937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事实仍然未能查清,不足以认定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他人财物,故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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