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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17〕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8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17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凤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1日下午15时许,祁某某驾驶皖M******红色**小轿车在凤阳县**镇**村**路段撞上停放在路边的皖M*****白色**货车。**货车驾驶员周某某下车后发现祁某某身上有酒味,祁某某也承认自己当天中午喝酒,周某某以祁某某饮酒且无证驾驶车辆为由要挟祁某某家人支付其六万元人民币私了,祁某某家人因害怕祁某某坐牢遂同意私了。在中间人的调解下祁某某家人支付给周某某三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祁某某家为周某某的损坏车辆进行维修更换原厂驾驶室,并且支付三万元人民币赔偿周某某每天两千元的误工费用,损坏车辆报警后由保险公司出钱维修。报警后祁某某向警察陈述皖M*****红色**小轿车是其驾驶失误造成的交通事故。后经蚌埠市**4S店及保险公司确认,周某某的皖M*****车辆不需要更换驾驶室,但周某某始终要求祁某某家人为其更换新的原厂驾驶室或者再支付其两万元人民币,祁某某家人认为被周某某敲诈勒索,遂报案至凤阳县公安局大溪河交警中队。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某的**货车被毁坏部分配件价格为5144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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