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敲诈勒索)(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绰号“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村,居住地**。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09月1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病现保外就医);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1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021年1月19日,该局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跑到**村公路施工现场找到工地负责人曾某乙和张某某,以自己身患******为由,想要承包该公路建设中扎钢筋的工程。被拒绝后,周某某跑到正在施工的挖土机前,阻止挖土机师傅继续施工。工地负责人张某某报警后,周某某才离开现场。当天下午14时许,周某某又跑到工地继续阻工,后在**村支部书记刘某某等人的劝说下离开现场。第二天中午,周某某又跑到施工现场,强行阻止挖土机师傅进行施工,致使公路施工现场全部停工达几个小时。最后该公路项目部的老板曾某甲、曾某乙、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迫于无奈,只好以救助的方式分两次给付周某某8000元钱后,才没有继续去阻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认定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