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59********,汉族,高中文化,连云港**公司零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是连云港**公司普通工人,2018年1月份-12月份期间,其明知陈某甲(已判刑)没有危废处理资格,仍然在公司副总蒋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多次为陈某甲到公司拖运盐酸提供帮助。
2019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到灌云县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等物证、书证;
2. 证人万某某、陆某某、陈某乙、蒋某某、李某某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 灌云县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检测报告;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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