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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污染环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人,城镇居民,住莒南县**街**号**楼**单元**室,系莒南县**局职工。于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4日补查重报。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以来,高某某、周某某、程某某在莒南县**镇****厂院内进行酸化油生产,期间将酸性废渣、废水通过渗坑肆意外排,严重污染环境,宋某某前往现场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2019年来,李某某明知****厂大院内非法从事酸化油生产,多次为其提供硫酸,致使该窝点将废水肆意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某某、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等人生产酸化油将废渣放在房间内储存,后溢出部分废水到院子里的低洼处,溢出的废水数量无法查清。因此,是否涉嫌环境污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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