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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污染环境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社区居委会**小村村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小村**号附**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宏魁,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2019年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7日、2019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3日、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04月至05月之间,何某某邀约熊某某、周某某各出资1万元在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新册村八哥洞租赁了一块山地,随后何某某联系挖机对该场地进行挖坑,挖坑后何某某联系甘敏等人到八哥洞倾倒烂菜叶,2018年04月底至05月初,甘某某将从晋宁冷库回收的烂菜叶约600吨装车后安排驾驶员李某某(已被我局取保候审)、温某某(已被我局取保候审)、赵某某(已被我局取保候审)驾车拉往松子坡片区及八哥洞进行倾倒。何某某、熊某某、周某某三人共获利人民币23000元。案件发生后我局聘请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松子坡、八哥洞环境污染损害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松子坡片区倾倒点、八哥洞2号、八哥洞1号废菜叶倾倒点在此次水质异常情况发生前已堆存较长时间,废菜叶堆存腐烂会产生渗滤液,堆存点无防渗措施,废菜叶堆存与黑龙潭污染具有时间合理性。松子坡片区、八哥洞2号倾倒点废菜叶堆存产生的渗滤液污染特征与黑龙潭水质异常的污染特征一致,且松子坡片区、八哥洞2号和黑龙潭有水力联系,加之异常情况发生前,该区域内降雨量明显增多,加速了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迁移速率,因此松子坡片区、八哥洞2号废菜叶倾倒点与黑龙潭水质异常有明显因果关系。八哥洞l号倾倒点与黑龙潭水质异常无明显因果关系。(2)八哥洞2号废菜叶倾倒对黑龙潭水质造成了污染,八哥洞1号废菜叶倾倒污染了倾倒点周边土壤环境,八哥洞片区废菜叶倾倒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503720.12,约合¥:50.37万元。其中包括污染清理费用¥:491510.12 元和应急监测费:¥:12210.00 元。(3)松子坡片区废菜叶倾倒对黑龙潭水质造成了污染,该片区废菜叶倾倒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1847613.78 元,约合¥:184.76万元,其中包括污染清理费用¥:1787284.47 元,应急监测 费¥:15240 元和环境修复费用¥:45089.31倾倒点进行了清理整治,现阶段共计产生相关处置费用3217528.75元,其中:水质污染源调查经费610000元;黑龙潭地下水水质检测经费 8680 元;黑龙潭周边地表水断面及松子坡、八哥洞片区水质检测费183180元;松子坡片区烂菜叶和渗滤液应急处置工程费用、八哥洞片区烂菜叶和渗滤液应急处置工程费用2415668.75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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