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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不诉〔2020〕Z76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位于东莞市**镇**社区**路**号的****工业园的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柳四奇、冯国明,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将案件退回东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东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5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袁某某(另案处理)将位于东莞市**镇**社区**路**号的****工业园**栋**楼出租给石某(另案处理)用于五金制品加工。石某在没有办理生产手续及环保手续的情况下进行五金制品加工生产,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污水直接排放在下水道,严重污染环境。2020年6月13日,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该五金制品厂。经检测,涉案废水总铬超6.33倍。后生态环境部门将本案移送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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