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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赵闯)(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021X,汉族,专科,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市**街**委**组,住吉林省**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吉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德惠市东风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与昌盛街交汇处与在人行步道处行走的行人被害人周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周某某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报警、抢救伤者、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和被害人周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并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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