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湘C*****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云石公路湘潭县石潭镇联盟村联合组地段,从修理厂前坪右拐弯进入云石公路往石潭镇方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冯某甲相撞,造成冯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周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周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冯某乙、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