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49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镇**村**庄**组**号,现住隆回县**镇**市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9日16时许,周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搭载张某某、陈某某沿*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隆回县**镇**村**组路段,与对向车辆会车时,因遇前方有障碍物时靠左行驶时与刘某丙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丙当场死亡、张某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尸体检验,被害人刘某丙因车祸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事发后,周某某在现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勘查完现场后随民警一起到隆回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并如实供述了其违法犯罪事实。
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共计150000元人民币,保险公司赔付826727元人民币。周某某已赔偿张岚、陈厚谷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资料、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车辆信息结果单、户籍证明;2.证人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初犯、达成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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