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桑植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桑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无证驾驶牌号鄂******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朋友彭某某、陈某某(夫妻)自湖北省鹤峰县**乡出发往桑植县方向行驶;当日9时25分许,驶至石门县**镇**村路段一下坡右急转弯时,车辆撞到路边左侧山体后翻车,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周某某、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应系胸腹部内脏器官严重损伤而死亡。经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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