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吉C9****号小型轿车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乡街道被值勤交警查获。 2019年11月25日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