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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0051,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辽宁省绥中县**路**路口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过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抽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41mg/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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