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现居住在阳新县城东新区塘堍村周华卿新屋1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2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阳新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和5月17日退回阳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阳新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日本院对不起诉人周某某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和好友易某某、凡某某等人饮酒后欲驾驶已报废的鄂******号中华轿车回家,但易某某、凡某某见周某某醉的比较厉害,且周某某没有驾驶证,开的还是报废车辆,便劝说周某某不要开车。但周某某不听劝告,执意上车并将车启动,挂前进档。易某某见状怕周某某出事,便冲上前将周某某从驾驶室拉下来。周某某被拉下来后,汽车突然向前行驶,因周围人较多,易某某便在车外控制汽车方向盘,最终在磕碰两辆车后,易某某将车停了下来。被磕碰的车主见车被磕碰后找周某某赔偿,周某某不肯,车主便报了警。
民警到现场后,发现周某某浑身酒气便现场呼吸测试,发现周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当晚血液乙醇含量为290.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