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6********,彝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周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周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后以周某乙、姚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强迫交易罪、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5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
景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被害人黄某甲于2012年先后两次向犯罪嫌疑人周某乙借30余万元的高利贷,后因未能按时还本付息。2015年2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周某乙问徐某某、李某某谁去黄某甲家帮助要债,李某某讲之前跟黄某甲打过工,不好去要债,徐某某提出愿意去帮要债,周某乙将借条和房屋抵押合同拿给徐某某。徐某某于上午10时许,到景谷县芒冒小学住宿区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乙家要债,徐某某在未经房主许可下强行进入黄某乙家,并向黄某乙索要欠款,索要未果,就守候在黄某乙家。黄某乙及黄某乙女儿黄某丙驱赶徐某某,徐某某仍然不离开。18时许,徐某某打电话邀约李某某到黄某乙家和其一起守,李某某到黄某乙家,黄某乙再次驱赶徐某某、李某某离开,二人赖着不走。因黄某乙家生活、休息受影响,黄某丙就将父亲黄某乙、母亲魏某某接去其家居住。李某某吃住在黄某乙家客厅至次日6时许才离开,徐某某继续留在黄某乙家。16时许,黄某甲到银行将钱存给周某甲后,周某甲收到钱后打电话通知了徐某某,徐某某才离开黄某乙家。
2.被害人刀某某于2012年、2014年先后三次与周某乙借了2万元、3万元的高利贷,后刀某某偿还部分款,还未还1万元高利贷时,周某乙叫刀某某再借5万元,并让刀某某拿刀某某家位于景谷县**镇**路**住宿区的一套房子作抵押。刀某某告知房产证已经抵押给杨某某,后周某乙联系了杨某某,周某乙代刀某某偿还了欠杨海的5万元,并将刀某某房产证予以扣下,作为刀某某欠周某乙6万元款的抵押物。后刀某某一直未偿还周某乙的高利贷,2015年1月18日,周某乙安排李某某和姚某某将刀某某从**乡带到了景谷县城周某乙家,在等待周某乙的过程中,李某某与刀某某发生了口角,李某某用手殴打刀某某,并将刀某某的右眼打伤。周某乙回到家后与刀某某商谈还款事宜。过了五、六天,周某乙将刀某某叫到县城,让刀某某还欠款,刀某某无钱还款。周某乙安排其手下周某甲到景谷县城建局、银行查询刀某某房产情况及银行贷款情况。发现刀某某的房产尚有127570.23元的银行贷款未还,该房系刀某某与其妻子共同共有。后周某乙强迫刀某某签订委托周某甲代刀某某办理刀某某房产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委托书。2015年1月26日,周某乙拿现金给周某甲将刀某某欠银行的127570.23元贷款偿还。周某乙又安排周某甲带着刀某某去城建局、土地局办理将刀某某与其妻子共同共有的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到刀某某名下。2015年3月10日刀某某房屋由夫妻共有变更为刀某某单独所有。后周某乙与姚某某商量,将刀某某的房屋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姚某某。2015年6月8日,周某甲又按周某乙的指示带着刀某某到司法局签订了刀某某授权给周某甲代刀某某办理房屋转让的委托书,并进行公证,迫使刀某某授权给周某甲处理刀某某房产。2015年6月9日,周某甲按周某乙的指示找刀某某、姚某某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2016年8月16日,周某甲带着姚某某去城建局、土地局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将刀某某的房产变更登记到姚某某的名下。经评估鉴定,2015年刀某某的房产价值人民币348308元。
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认定周某甲明知周某乙等人在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而参与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