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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自由职业,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王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先后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开的手机维修店内出售6部旧手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知王某某出售的手机系犯罪所得。2019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王某某出售的手机系犯罪所得仍以500元的价格收购,随后又先后在王某某处购得犯罪所得手机三部。同年10月2日,王某某盗窃手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供述其所盗手机部分出售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公安机关在周某某的店内将其收购的手机查获并返还给失主。经遂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收购的明知犯罪所得的4手机价值人民币553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具有酌定从处罚情节:返还赃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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