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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汉寿县,现住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5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同案人邓某某、梁某某、龚某某、贵某某合伙从常德市**厂盗窃50条香烟,由邓某某卖至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经营的烟酒店内,周某某明知上述烟是犯罪所得,仍收购其中的45条。该45条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收条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没有犯罪前科,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周某某的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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