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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2427********3523,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石门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7月6日17时许,文某某因自家菜地被同村村民周某某种了红薯,文某某便将情况汇报村支书后到菜地将周某某所种红薯藤拔了,在拔红薯藤过程中周某某闻讯过来准备抱走文某某拔的红薯藤,文某某见状便与周某某争抢红薯藤,在争抢过程中周某某用身体将文某某撞倒在地,造成文某某右手脱臼,石门县中医院检查结果为右肱骨骨折。经常德市倚天司法所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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