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委会**社**号,住普洱市思茅区**小区**幢**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8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怀疑被害人那某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普洱市思茅区文华家园小区石桌旁与被害人那某某发生争执、扭打,在扭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将被害人那某某按倒压在地上致被害人那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打电话报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转刑事案件审批表,犯罪嫌疑人正侧面照片,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查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制作说明,谅解书,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周某某病历;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曹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那某某的陈述;4.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6. 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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