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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盗窃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0年4月18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辛集镇**村**号。2004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2月9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沂南县辛集镇**村刘某甲住处门前,盗窃一辆邦德牌弯梁二轮摩托车及三根钢管,价值约800元。

2、2019年12月2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沂南县辛集镇**村刘某乙住处内,盗窃一辆长江牌三轮摩托车及数捆大棚油纸盗走,价值约5000元。

3、2019年12月23日3时至4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沂南县辛集镇**村刘某甲住处门前连续盗窃两根废旧车轴(带轮胎),价值约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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