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家住广丰区**镇**居**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9月12日自动投案并被广丰区公安局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9月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于2020年6月9日自动投案并被广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广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3月15日下午,蒋某某(不起诉)欠高某某(已判刑)10000元未归还,经何某某催促,4月15日晚上12时,蒋某某在洋口镇瀛洲宾馆门前将1万元欠款归还何某某。蒋某某手下的人认为何某某发信息威胁蒋某某的行径无礼,遂对何某某进行了殴打。何某某被打伤后到上饶市人民医院就医,并纠集高某某等6人到广丰报复蒋某某。在广丰县城丰华宾馆门前发现蒋某某和王某某的车经过,高某某开车尾随蒋某某,蒋某某发现后打电话告诉张某某,有人跟踪他。高某某等人在跟踪过程中觉得蒋某某一方的人越来越多,感到不妙,就调转车头往上饶开,蒋某某反过来尾随高某某等人的车。张某某在芦林转盘处看到蒋某某,便跟着蒋某某车的后面。到洋口镇鹤山祝家墩原供销社门前十字路口处,蒋某某的车撞到高某某的车,高某某等人便冲下车,持砍刀劈砍蒋某某的车和车上的人,张某某见状,便持刀下车想去帮蒋某某,但看到对方几个人持刀向他冲过来时他就上车逃跑了。高某某等人砍了蒋某某后便各自逃跑。随后,接到通知赶到的卢某某(不起诉)、周某某和饶某某(不起诉)等人到达洋口鹤山撞车现场,未发现上饶人,便在现场附近及返回洋口瀛洲宾馆寻找高某某等人,但没有找到,于早上各自散去。
经鉴定,两辆损失价值7220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1、证明周某某明知被叫去鹤山参与聚众斗殴的证据不足,况且周某某赶到鹤山时斗殴已结束,周某某没有斗殴行为。2、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已于2015年12月对蒋某某作存疑不起诉。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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