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3********,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队,现住澜沧县**镇**村**队。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决定取保候审,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2020年3月4日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1日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应当明知他人欲非法出入境,而用车辆运送他人绕过边防检查站逃避检查,驾驶的一辆牌照为云JS****的皮卡车,将10名疆籍人员绕过澜沧佛房丫口检查站,到澜沧县城往孟连县公路的大桥头处与孙某某、吴某某、吴某甲汇合,后全部人员继续乘坐之前的两辆越野车,往孟连方向走。
2019年6月25日早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用皮卡车将地某某、阿某某2名新疆人,走山路绕开佛房丫口检查站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应当明知他人欲非法出入境,而用车辆运送他人绕过边防检查站逃避检查,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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