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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9********,汉族,中专,渔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河北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海警局丰南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作为旅游船船长驾驶其钢质旅游船搭载工人周某乙和十名亲友出海游玩。15时许,在丰南附近海域使用单船有翼单囊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于15时19分被丰南渔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检查共捕捞鲜活虾姑3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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