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周**),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辩护人:张莹莹,云南迈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28日)。
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1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双江自治县**镇**村**组“**箐”与李某甲、李某乙袜买的林地内通过砍伐、环剥树皮的方式毁林种植茶树,数量较大。经鉴定,被砍伐、坏剥树皮的林木树种均为栎类。共砍伐林木26株,活立木蓄积为1.4339立方米,材积为0.717立方米;环剥树皮77株,活立木蓄积为14.256立方米,材积为7.128立方米。总蓄积为15.6899立方米,总材积为7.845立方米,总价值人民币172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油锯和砍刀各一把依法退还被不起诉人。
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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