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4********,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初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种植在**镇**村**屯“**”岭上的桉树全部砍伐,经依法聘请广西森态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周某某非法砍伐的林木现场进行实地测算,周某某非法砍伐林木面积为0.1087公顷,林木蓄积量11.55立方米,出材量为8.70立方米。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