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6月份,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工覃某某、李某某砍伐严某某卖给其在“**岭”山场的林木。经鉴定,伐区位于贺州市八步区**镇**林班**小班内,伐区面积0.35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12立方米,出材量8立方米。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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