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镇**村**组周某乙家所有的“**岗”山场被贵溪市人民政府纳入土地开发项目范围,因项目开发,需清理“**岗”山场上树木。2019年12月初,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与周某乙联系砍伐“**岗”山场上树木一事,双方口头约定:山场上的树木按5600元价格给周某甲,由周某甲进行砍伐。同年12月11日,周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陈某某等人对“**”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经鉴定,“**岗”山场被滥伐林木366株,面积为10.3亩,蓄积量29.5678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证明、**镇**村委会、**镇镇政府的情况说明及贵府(2019)32号关于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批复及户籍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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