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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附**号。因犯诈骗罪,于1985年4月13日被原江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渝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渝北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起诉。

重庆市渝北区森林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重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5年初至2016年,因公司发展需要,周某某雇佣挖机工人在石盘河社区修建毛胚路,毁坏林木。经查,该道路未在农业园区采伐防火隔离带和石盘河社区修建防火公路规划线路内。后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测算,周某某毁坏林木蓄积为21.08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渝北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所有在案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周某某修路地段只生长有几株马尾松。该事实与《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结论存在较大的矛盾。而鉴定机构也对作为鉴定依据的数据库中的部分数据进行修正。因此,周某某所修毛坯路上生长的马尾松的数量无法查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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